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
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银行承兑汇票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效。票据法律相关解释中对此类情况作了解释,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1、如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依据民法规定,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债权。
2、如出现因记载事项不规范、不完整而导致背书不连续的,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记载事项,使之连续,再行使票据权利。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
3、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商业承兑汇票
附
证 明
XXX银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
票号:
出票日:
出票人:
票面金额:
收款人:
收款人开户行:
到期日:
我单位是第X手背书人,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造成背书不连续,望贵行到期给予承兑,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