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付款人一般称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在商业汇票中,付款人按是否承兑可分为已为承兑的付款人和未为承兑的付款人。今天给大家说一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有什么义务?
在票据中有“付款人名称”一项,是指由于出票人的承诺为支付票据金额,所以是消灭票据关系行为的人。未为承兑的付款人只是处在被提示承兑或者被提示付款的地位,对商业承兑汇票不负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得强迫此时付款人付款;已成为承兑的付款人则取代出票人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属债务人(即第二债务人)的地位,被背书人、持票人均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承兑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承兑之前,付款人没有承兑的义务,至于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由于资金关系而为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关系,不是票据法上的关系,所以付款人可以拒绝承兑。但付款人一旦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成为汇票上的第一债务人。也就是说,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最终债务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最终责任;而在承兑之后,承兑人是最终债务人,不仅对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对于所有追索权人以及履行了偿还义务的背书人、出票人也要负责。承兑人即使并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不过对于出人可以提出人的抗辩。
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汇票的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款,付款人之所以会接受这种委托,多是由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承担付款的约定,双方有资金关系。承兑人作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票据文义付款的绝对义务,不得以票据以外的民事关系为由拒绝付款。但承担付款的约定和资金关系都是票据以外的关系,付款人并不因此而在票据法上负担付款义务。如果没有付款人自己的承诺,收款人也不能取得对付款人的权利,收款人的票据权利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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